昨天,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进行了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继2018年年底公布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后,2019年研究决定再取消12项税务证明事项,于3月8日起正式执行。另有3项税务证明事项已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
此次决定取消的12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出口退税1项、征收管理2项、税收优惠9项。从证明性质来看,涉及主体(身份)证明4项、资质证明3项、权属证明1项、客观事实证明4项。从证明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包括纳税困难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继承权公证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7项,如残疾人证、车船产权证等。
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项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项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部分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出具有关材料;部分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