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从成果权益、转化实施、政府支持和保障等各方面带来利好消息。其中,《条例》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条例》意见征集至6月27日截止。
科研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成果转化
《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具备转化条件,该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实施转化或者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签订协议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双方未能签订转化协议且单位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
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入股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但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例》还明确了奖励报酬标准。除有约定外,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按如下标准得到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纳入职称评审
《条例》还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对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新规还将设置“勤勉免责制度”,即高校院所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本市企业,如果能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重点新产品等,可享受财政资金资助、奖励、补贴、后补助等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可享受住房、医保等待遇
政府将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同时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成果转化,并且以政府采购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另外,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措施。对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相关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申办本市户籍提供支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本市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市人才工作、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放宽条件、提供便利。(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