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引入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将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和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优待。此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将可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今天上午,《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目前,本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地方立法尚属空白,缺乏在立法制度层面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有效回应。例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转化服务机构有待加强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等。因此,亟须制定一部符合北京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律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按照草案的规定,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将其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成果完成人。另一方面,对于单位超过一定期限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情况,规定成果完成人也可以提出自主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单位应当同意并与其签订转化协议。
针对成果转化专业人才严重不足、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草案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