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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抓取抖音短视频,刷宝App被判赔500万元

时间:2021-01-17

抖音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刷宝App非法抓取抖音短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400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是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投入高额的运营成本、提供优质的原创内容在同类产品中形成竞争优势,对该平台上的短视频及评论享有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大量抓取抖音App的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其开发、运营的刷宝App上展示、传播,涉案短视频数量达五万余条。上述行为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创锐公司辩称,其未运营刷宝App,刷宝App由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创锐公司与微播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微播公司主张的权益基础存在瑕疵。涉案短视频均由用户上传,刷宝App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短视频的时长短,制作成本低,涉案行为未给微播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因此,不同意微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播公司作为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成本,通过正当合法的经营,吸引用户发布、观看、评论、分享短视频,积累用户、短视频内容、流量,并依据与用户的协议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短视频内容,抖音App所展示的短视频内容、用户评论等资源均是微播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的商业经营所获得,并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证据显示,创锐公司为刷宝App开发运营主体,刷宝App提供短视频服务,与微播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刷宝App上有五万余个短视频与抖音App的短视频相同,有上百处评论内容相同。创锐公司虽表示涉案短视频系用户上传,但其提交的相关后台信息、用户信息等表格均系自行制作,并且存在大量用户的注册时间、最后登录时间早于刷宝App安卓版的上线时间,后台信息不完整,后台信息与用户信息无法对应等问题;也无法提交涉案评论由用户发布的证据。所以,创锐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短视频及相关评论为用户上传或具有合法授权。

同时,结合涉案短视频中含有抖音专有的VID码,刷宝App上展示有微播公司专门设置的含有“搬运自抖音”VID码的短视频,在涉案行为发生时刷宝App并无上传短视频入口,刷宝App上的涉案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抖音App完全相同,且出现表情图未能正常显示等情况,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系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

创锐公司未通过正常运营刷宝App产品,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并以此获得相应的合法经营利益,而是直接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微播公司赖以经营和获利的视频资源、评论内容。创锐公司在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播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以此与微播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微播公司因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创锐公司非法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创锐公司的主观恶意、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刷宝App的下载量及其投放广告所付金额、创锐公司持有相关浏览量及收入等证据但拒不提交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额进行判赔。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尚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法官指出,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火热发展,短视频内容、用户等已然成为短视频平台抢夺流量的核心资源。本案裁判对短视频内容抓取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对短视频平台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提供了有益指引,并且也以高额判赔为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经营短视频业务的企业敲响警钟,为维护短视频市场的良好竞争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抖音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刷宝App非法抓取抖音短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400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是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投入高额的运营成本、提供优质的原创内容在同类产品中形成竞争优势,对该平台上的短视频及评论享有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大量抓取抖音App的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其开发、运营的刷宝App上展示、传播,涉案短视频数量达五万余条。上述行为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创锐公司辩称,其未运营刷宝App,刷宝App由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创锐公司与微播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微播公司主张的权益基础存在瑕疵。涉案短视频均由用户上传,刷宝App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短视频的时长短,制作成本低,涉案行为未给微播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因此,不同意微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播公司作为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成本,通过正当合法的经营,吸引用户发布、观看、评论、分享短视频,积累用户、短视频内容、流量,并依据与用户的协议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短视频内容,抖音App所展示的短视频内容、用户评论等资源均是微播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的商业经营所获得,并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证据显示,创锐公司为刷宝App开发运营主体,刷宝App提供短视频服务,与微播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刷宝App上有五万余个短视频与抖音App的短视频相同,有上百处评论内容相同。创锐公司虽表示涉案短视频系用户上传,但其提交的相关后台信息、用户信息等表格均系自行制作,并且存在大量用户的注册时间、最后登录时间早于刷宝App安卓版的上线时间,后台信息不完整,后台信息与用户信息无法对应等问题;也无法提交涉案评论由用户发布的证据。所以,创锐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短视频及相关评论为用户上传或具有合法授权。

同时,结合涉案短视频中含有抖音专有的VID码,刷宝App上展示有微播公司专门设置的含有“搬运自抖音”VID码的短视频,在涉案行为发生时刷宝App并无上传短视频入口,刷宝App上的涉案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抖音App完全相同,且出现表情图未能正常显示等情况,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系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

创锐公司未通过正常运营刷宝App产品,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并以此获得相应的合法经营利益,而是直接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微播公司赖以经营和获利的视频资源、评论内容。创锐公司在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播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以此与微播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微播公司因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创锐公司非法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创锐公司的主观恶意、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刷宝App的下载量及其投放广告所付金额、创锐公司持有相关浏览量及收入等证据但拒不提交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额进行判赔。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尚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法官指出,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火热发展,短视频内容、用户等已然成为短视频平台抢夺流量的核心资源。本案裁判对短视频内容抓取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对短视频平台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提供了有益指引,并且也以高额判赔为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经营短视频业务的企业敲响警钟,为维护短视频市场的良好竞争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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