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日)记者获悉,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程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为“中航世新燃气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这是北京法院首例审结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也是首例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实质合并重整案。
燃气轮机属于能源领域和国防建设的战略性装备,被誉为制造业“皇冠上的明珠”,列入国家“十三五”期间一百项重大工程项目。
中航股份公司与中航工程公司系母子公司,为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国企,从事燃气轮机的生产经营等,因经营陷入困境,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并启动预重整程序,在一中院受理重整后实现了预重整与重整制度效力上的衔接。在重整过程中,该案有效落实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共益债务融资的认定、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处分、权益未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等规定。去年4月28日,一中院裁定批准中航工程公司、中航股份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依照安排,中航工程公司、中航股份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均为8个月,并以支付重整费用及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分配结束作为执行完毕的标准。去年12月25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认为两家公司已按照前述标准执行完毕重整计划,请求法院裁定确认中航工程公司、中航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此后,经审查,一中院裁定确认中航工程公司、中航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安排,中航世新合并重整案共引入投资4亿余元,化解约11亿元债务,有序安置1000余名职工,并已将股权全部划入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旗下,实现内部经营管理团队更新。
十四五时期,中航世新将在焕然一新的面貌中继续攻关产业核心技术,发挥集团内部的产业协同效应,努力实现燃气轮机自主研发和制造生产。
中航世新通过适用破产重整制度,不仅有效化解国有企业经营风险,摆脱债务危机和发展包袱,而且顺利实现内部治理机构的迭代更新,再次参与到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的市场竞争中,充分体现了破产制度在“保基本民生 保市场主体”的独特功能作用,也为更好实现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优化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提供了实践样本。
今天(12日)记者获悉,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程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为“中航世新燃气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这是北京法院首例审结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也是首例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实质合并重整案。
燃气轮机属于能源领域和国防建设的战略性装备,被誉为制造业“皇冠上的明珠”,列入国家“十三五”期间一百项重大工程项目。
中航股份公司与中航工程公司系母子公司,为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国企,从事燃气轮机的生产经营等,因经营陷入困境,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并启动预重整程序,在一中院受理重整后实现了预重整与重整制度效力上的衔接。在重整过程中,该案有效落实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共益债务融资的认定、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处分、权益未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等规定。去年4月28日,一中院裁定批准中航工程公司、中航股份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依照安排,中航工程公司、中航股份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均为8个月,并以支付重整费用及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分配结束作为执行完毕的标准。去年12月25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认为两家公司已按照前述标准执行完毕重整计划,请求法院裁定确认中航工程公司、中航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此后,经审查,一中院裁定确认中航工程公司、中航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安排,中航世新合并重整案共引入投资4亿余元,化解约11亿元债务,有序安置1000余名职工,并已将股权全部划入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旗下,实现内部经营管理团队更新。
十四五时期,中航世新将在焕然一新的面貌中继续攻关产业核心技术,发挥集团内部的产业协同效应,努力实现燃气轮机自主研发和制造生产。
中航世新通过适用破产重整制度,不仅有效化解国有企业经营风险,摆脱债务危机和发展包袱,而且顺利实现内部治理机构的迭代更新,再次参与到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的市场竞争中,充分体现了破产制度在“保基本民生 保市场主体”的独特功能作用,也为更好实现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优化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提供了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