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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将“霾”列入气象灾害

时间:2017-04-10

  中新社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 曾鼐)北京拟立法将“霾”列为气象灾害,要求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并提出,交通、环保等部门可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等应急措施。

  26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

  “北京发生的自然灾害70%是气象灾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周和平说,近年,城市病改变着局地气候特征,放大着气象灾害的破坏效应。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说,北京属于气象灾害高发地区,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突发性、局地性和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2001年至2014年,北京发生的气象灾害共导致111人身亡,直接经济损失225亿元人民币。其中,2012年“7・21”特大暴雨灾害,造成79人遇难、160.2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16亿元人民币。

  为科学应对自然灾害,北京将对气象灾害防治进行立法。26日公布的草案第一章,明确将“霾”列为气象灾害,指出“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对此,刘振刚表示,国务院条例中列举的气象灾害类型未包含“霾”,原因是在制定条例时,“霾”的问题尚未凸显,经认真研究,认为当前应当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具体而言,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基于三点考虑。他说,一是在气象学和大气环境学中都有“霾”的概念,气象学称其为雾霾,大气环境学称其为污染天气;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霾”的问题十分凸显;三是天津市、河北省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已将其列为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治“霾”的角度,有必要在北京市立法中将其列为气象灾害。

  针对“霾”的防治,条例草案提出,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

  此外,草案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指出:“公安、交通、水务、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调整或暂停大型活动、错峰上下班、关闭公园、停工停课、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等应急处置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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