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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北京海泉汽车修理公司被罚3万元

时间:2017-07-05

千龙网北京7月5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海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3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7日对北京海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海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15天内改正,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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