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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房地产户外广告误导消费者 丰台工商发布八项行政提示

时间:2017-07-06

近日,丰台工商分局广告科对辖区户外广告巡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户外广告存在通过对部分内容缩小字号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发现此类问题后,丰台工商分局广告科对存在此类行为的房地产户外广告发布者进行行政告诫,同时,对全辖区房地产户外广告发布者做出行政提示,提示房地产广告需载明如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三、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四、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五、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七、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八、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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