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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清净剂添加不合格 北京中油华昌加油站被罚款2万元

时间:2017-07-11

千龙网北京7月11日讯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出京环保车罚字〔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油华昌加油站因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罚款2万元。

京环保车罚字〔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23日在对北京中油华昌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汽油机进气阀沉积物生成倾向超过国家标准《车用汽油清净剂》(GB 19592-2004)规定的限值要求。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北京中油华昌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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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北京市销售的车用燃料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添加车用油品清净剂。第一百二十条则规定,若违反第七十九条规定,则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的车用油品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车用油品清净性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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