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柳纪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小娟分别就《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进行了相关立法说明。其中,根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照立法法作一致性修改
据柳纪纲说明,2001年,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3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对条例作了部分修改。随着社会经济和全面深化改革,地方立法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变化。
修订草案共五章六十六条,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部分的修订。一是对照立法法作一致性的修改。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三是总结、固化本市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
政府规章满两年继续实施应先立法
据柳纪纲说明,修订草案针对不一致情形、没有规定或者不够全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如第五条规定了法制统一原则,即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和执行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新增了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衔接性内容,修订草案的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立法避免部门利益
据柳纪纲说明,在立法准备阶段的工作程序,立法草案对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提出要求。修订草案的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国家的立法规划相协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起草法案的组织领导机制、吸收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内容进行了规定。
全民健身经费拟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在今天的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小娟对《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进行相关说明时表示,法规草案共八章44条。
其中草案明确规定,将全民健身经费列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统一安排、均衡布局,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的公共体育设施及其他健身场所。
学校体育设施拟向健身团队等开放
针对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足,不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草案提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则,对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区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有序开放。
草案称,使用这些场地设施进行健身活动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应当支付适当的费用,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开放单位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条例草案规定了健身团队可以向所在地基层政府或者基层自治组织申请备案,经备案的,可以加入基层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并享受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等;同时草案还对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提高自我服务能力做了指引性规定。(来源:北京晚报记者:张宇 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