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即日起上调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其中,抚恤金由过去的每年最高60210元提高至66230元,增加了6020元,义务兵优待金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3.06万元,增加了2500元。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提高标准的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义务兵。其中,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增长了10%左右,生活补助金标准增长8%左右。
按照新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伤残级别,以及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不同性质,以年度为单位计算抚恤金标准。其中,最高标准为一级因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年66230元;最低标准为十级因公伤残,抚恤标准为每年6300元;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中,最高为一级因战伤残,补助金为每月2539元,最低为十级因公伤残,补助标准为每月686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80元,比过去增加407元。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3.06万元,增加了2500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增加了5000元。
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2016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市民政局表示,本次调整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照中央标准调整外,其他抚恤补助及优待金标准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来源:北京晚报记者:叶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