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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籍老人跨区域养老 可报医药费

时间:2017-04-10

  本市将促进京津冀区域医养结合协同发展。其中,本市户籍老年人跨区域养老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北京市卫计委下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10大项51小项医养结合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在促进京津冀区域医养结合协同发展方面,本市将发挥首都卫生、养老、中医药、教育、金融等领域资源优势,组建北京医养联盟,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模式创新。

  支持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强化信息互通、人员交流和技术协作。此外,本市户籍老年人跨区域养老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八成医疗机构设老人就医绿色通道

  《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到2017年,本市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

  继续推行预约挂号和分级诊疗,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95%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力争覆盖到本市常住老年人群,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各区每千常住人口康复护理床位数达到0.5张,为失能老年人等服务的护养型床位数达到养老总床位数的70%。

  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老人入户医疗费等将纳入医保报销

  《意见》提出重点任务,北京市各区至少在1家医疗机构设置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中心,可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设立养老需求综合评估站。

  通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居家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可用于支付医疗服务费用。

  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本市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至少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统一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实现各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多渠道配送。

  在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试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4类疾病的老年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稳定期常用药品长处方。

  此外,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其他亮点公立医院将开展临终关怀

  盘活现有为老服务医疗资源,把资源利用率较低的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本市将加强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三级医院全部设置康复医学科。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下一步,本市将选取一批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并适当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完善老年康复、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完善康复患者转诊标准,优化规范转诊流程。

  超200床位养老院应内设医疗机构

  根据《意见》,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医疗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养老机构新建和改扩建时应满足医疗资源配置要求,新建200张及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应建设配套的内设医疗机构。

  对基层公立养老机构新建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机构分支机构,适当给予建设资金支持或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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