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公室副调研员的王新路,利用负责为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办理出国考察手续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各种名义的费用、虚报出国考察团团费的方式,从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套取现金200余万元。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新路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情套现出国团费涉多家公园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公园人、财、物等管理,下属16家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景山公园管理处、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北京植物园等多个公园。
被告人王新路现年59岁,于2011年4月担任管理中心办公室副调研员,分管工作为“负责外事、外联接待”等。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检察机关抓获。
据检察院指控,从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新路利用负责为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办理出国考察手续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各种名义的费用或虚报出国考察团团费的方式,从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领取支票后,数次通过他人套取现金并据为己有,骗取、侵吞款项累计达200余万元。
检方对王新路犯罪事实的指控长达28起,涉及北京北海公园、北京植物园、天坛公园、香山公园等多家市属公园。
在案发前,被告人王新路通过他人将其中的21万余元予以归还,另委托他人支付真实发生的团费20余万元;案发后,王新路通过家属退还违法所得164万余元。
供述套取款项转入女儿账户
王新路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在被司法机关羁押前,已将套取的部分款项予以退还。其辩护人认为应将被告人在案发前所退款项及其套取现金后又用于本单位公务支出的款项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王新路供述,在管理中心办公室任职期间,他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外事联络、房改、信访接待、卫生及外省公园赴京考察的接待工作,在公务出国的业务中,由自己出面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际交流中心或相应旅行社进行联系。
2010年6月前后,王新路因工作关系认识了环境国际旅行社的周某,他把管理中心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出国考察业务都交给周某,并由环境国际旅行社承接。从2011年开始,王新路以出国团需要费用的名义,从管理中心及下属事业单位领出支票后,通过周某套取现金,并让周某将套取款项转入女儿账户内,自己再使用环境国际旅行社开具的发票放在相应团组的费用内冲账。套取的款项目前均已挥霍。
判决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且累计数额巨大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
王新路在被司法机关羁押前,虽确有委托他人退还款项及支付真实公务费用的行为,但其采用虚构事实、骗领支票、套取现金及使用发票平账等一系列手段,已使公共财产处于其个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故仍应将上述金额计入贪污数额,对于相关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当庭虽针对案发前退款行为的性质提出了辩解,但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能通过家属退还大部分违法所得,确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新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在案扣押款项发还被害单位,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