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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财产被强执

时间:2017-04-10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受贿罪执行裁定书。今年3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将本案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其中扣押案款1265万元上缴国库,作为宋建国个人财产予以没收的303项物品被评估拍卖。11月7日,涉案黄金3245.813克被处置后,变价款也上缴国库。目前,宋建国案判决书中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已终结。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近期多名获刑官员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人士认为,通过这些强制执行可以看出国家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在不断调整加大。

  千余万案款被没收三百余物品遭拍卖

  去年11月,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建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后,2016年3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将本案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对宋建国案在案扣押的款、物分别予以没收或变价后没收。

  2016年5月11日,一中院将在案扣押的案款1265万元上缴国库予以没收。2016年5月10日,一中院将判决书列明的需要变价后予以没收或者作为宋建国个人财产予以没收的303项物品移交执行三庭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11月7日,一中院于中国黄金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处处置黄金共3245.813克,变价款共计892516.11元上缴国库予以没收。

  2016年11月14日,判决中列明物品共计十项被销毁,分别为收据二张,房屋租赁合同二份,房屋产权所有证二张。宋建国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住房、车辆、股权等财产,至此宋建国受贿案判决书中财产部分执行程序终结。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宋建国仍应按判决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宋建国被发现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官员获刑入狱之后强制执行并不少见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入狱官员被执行的并非只有宋建国一人,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期还公布了其他数名受贿官员的执行裁定书。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张曙光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一部分是银行存款,其中包括冻结张曙光的全部银行存款;张曙光妻子名下的存款和张曙光情妇罗菲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二部分则是房产。

  去年12月,大兴原区委常委、统战部长温震因受贿11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目前,法院也已经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在案扣押的998万余元、美元3万元、黄色金属物三根、20万股份变价款等已经被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今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刘志被诉1266万余元受审,后被法院判刑。判决发生效力后,今年11月,法院冻结、划拨刘志的银行存款50万元,查封、拍卖在案扣押的奥迪汽车、大众汽车各一辆。

  判决之后没有履行法院可以启动强执

  在普通人眼里,受贿官员的判决书非常常见,但对他们进行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却比较少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之所以出现受贿官员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可能是在这些案件中,受贿的人或者家属对判决中的某一项财产认定提出了异议,认为这部分财产属于他们,法院不应该处置。

  比如,在执行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判决生效时,因为执行裁定书中包括三套房产,其中一套房产案发前由张曙光的情人罗菲居住,在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罗菲不服,她认为购买这套房屋的款项大部分是她本人还有父母给的,不应归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予以没收,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法院认为,张曙光判决书中所附的清单中列明有这套房屋,法院驳回了罗菲的申请,并要求罗菲腾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内不自行腾房,法院将强制执行。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认为,在官员受贿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或者家属自愿履行判决,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正常执行程序执行,如果没有自愿履行,对判决认定的财产部分有异议,这时候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比如房子和银行存款,判决生效之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去管房子里住的是什么人都会进行腾退,银行存款会进行划拨。”王永杰说,即使家属认为部分财产不属于当事人属于家属,但因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这是违法所得,法院就要根据判决书执行。当然家属可以提出异议,但这并不影响法院执行,否则判决就成了一纸空文。

  受贿官员没收财产物品常需拍卖折现

  在近些年公布的一些官员受贿案中,最常见的便是收现金,比如,2014年10月办案人员便在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一处房子里搜出2亿多现金。

  此外,官员受贿还会收受房产、金条、汽车、手表、玉石、字画、文物等物品。在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一案中,倪发科先后49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字画、玉石、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庭审的时候展示了大量他收取的玉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洪道德表示,现金一般都会上缴国库,但像股份、汽车、房产、字画、玉石等物品,则往往需要进行拍卖,“这些东西没法直接上缴国库,需要变现后再上缴。”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梅表示,像字画、黄金、玉石这类物品,在拍卖以前往往还需要鉴定,除了鉴定真伪,也对物品的价格做一个预估。

  (来源: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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