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日公开宣判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张力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力军先后利用担任中国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中国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污染控制司司长,中国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中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3余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力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力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