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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时间:2018-10-10

说到“比特币”、“挖矿”、“区块链”等这些新兴专有名词,一定有不少人好奇,当然也有不少人已经投身其中,开始了挖矿的工作。此前一个比特币的价格更是高到可怕,虽然是新兴的事物,但是也需要在法律规范内操作。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也是首例宣判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到底怎么回事呢?

该案件原告陈某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主张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并且以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为由,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61.2万元并支付利息。但是最终法院以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认定原告向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比特币矿机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宣判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宣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虽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

比特币作为一种新事物,在传统法律面前可能会让人一时无措,比特币相关案件也因其新颖和特殊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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