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自2017年5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界内高速公路上,中型、大型载客汽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最高行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交管部门表示,违反规定将按照超速百分比予以相应的处罚:超速行驶未达到20%的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记6分;超速行驶20%以上的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记12分。
今后高速交警将持续开展降速行动,一方面,组织警力在各条高速公路沿线进行移动测速,另一方面,将陆续增设测速电子警察进行24小时不间断测速。(“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