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三类企业,满足四个条件,将确定5到10户试点
-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予股份
-员工持股总量不高于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不高于总股本的1%;保证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天津北方网讯:2日,天津国资委、财政局、证监局联合发文,对本市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作出规定。
根据这份名为《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将通过比选确定5到10户试点企业,优先选择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入员工持股。
试点企业主要适用三类企业: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同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按照《实施意见》,对于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应满足4个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对于持股员工,《实施意见》提出,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新设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持股的员工应及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区委、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均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予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至于持股比例,该《实施意见》指出,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