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天津新闻

非法集资相关典型案例

时间:2017-05-05

  一、网络借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其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该公司在同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投资客户需要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注册到平台,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投资单笔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不超过99万元。网站共注册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1330人,最高投资金额280万元,最低投资金额300元。投资回报收益根据周期而有所差异,时间越长利息越高,投资人在投资期满需要提前一天申请提现,通过后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账,如果没有申请,自动默认续投。

  公司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同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东方创投投资人本金利息划分明细表等证据显示,截至当日,已兑付7000余万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5000余万元。

  2、案件查处

  2013年11月2日,邓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14日李某被逮捕。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4日提起公诉。根据法院判决,原东方创投负责人、本案被告人邓某、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3、案件警示

  当前P2P平台跑路事件频繁,是行业初创期的阵痛。跑路的原因包括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中断、对市场的定位不准确,或是某些平台从起初就抱着诈骗的心态,在监管不明朗的情况下钻空子。面对高利诱惑和良莠不齐的P2P平台,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信息,切勿盲目轻信高利率。同时警惕自融平台搞资金池,严防信息造假。尤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前,投资者应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实力雄厚、成立时间较长的平台,避开新平台和利率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台,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

  二、投资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祁某、程某筹建安庆汉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祁个人未对汉森公司投入任何资金,仅以借款作为银行保证金维持经营,但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汉森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汉森公司作为担保,先后从江建中、沈荣士等1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吸收资金,累计达1.08亿元。被告人祁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拆东墙补西墙,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至案发时,尚有1754万元无法归还,所欠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个人欠款及挥霍。

  2、案件查处

  祁某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3、案件警示

  项目好、实力强的企业家都找银行贷款,求老百姓的主儿多半公司没成型、风险高。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而失去投资理性。投资者要正确评估投资项目,依法循正规渠道投资,不要轻信旁门左道的投资发财机会。

  三、投资咨询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介绍

  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开设四家连云港市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店,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投资亏损,尚欠巨额高利贷的真相,以收入稳定,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实业、实力雄厚的事实,通过灯箱广告、LED显示屏字幕、口头宣传、赠予小礼品、礼金等方式,采取委托投资理财的手段,公开向社会吸纳资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00余人非法集资700万余元,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0万余元,尚有500万余元无法归还。

  2、案件查处

  连云港市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甲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3、案件警示

  投资咨询公司门槛低、监管难,业务上难免存在“忽悠”的成分。投资者一定要“心静眼亮”,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也不要被小恩小惠所干扰。

  四、第三方理财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2009年初至2012年10月期间,刘某甲以东平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名义,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乙授意下,伙同张某某等人,通过传单、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承诺以每元每月1.8或2分的利率给付回报,面向社会吸收被害人王某、郭某等45人存款共计449万元。

  2、案件查处

  刘某甲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警示

  企业暴利者居少,经营者使用高利息吸收来的资金风险很大。高利息伴随着高风险,且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五、电子商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姜某伙同被告人周某等人经事先商量,以杭州德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宣传德沃公司有电子商务等五大产业,以企业发展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推出投资者连锁加盟计划,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被告人姜某、周某等7人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引诱大批投资者参与投资。被告人姜某等人将后吸收的资金归还前期吸收的投资者资金的方式,发放返利。被告人周某等以获得其团队吸收加盟投资款的部分比例返利。被告人俞某等人可以从被告人周某处获得部分比例的提成。直接介绍客户加盟的服务专员可以按客户每期返利金额的30%提成。上述投资款仅有500万余元被被告人姜某等人用于超市经营、租赁场地、经营酒店和装修。其他近千万元被被告人姜某用于购买别墅、汽车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余投资款被用于发放前期投资客户返利、被告人周某等人及其他业务专员的提成等。截止案发,被告人姜某等人吸收加盟资金共计达1.3亿元,投资者达1800余人,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5800万余元。

  2、案件查处

  姜某、周某等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投资加盟形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3、案件警示

  暴利与高风险是孪生兄弟。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六、典当行业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被告人欧某自2005年开始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租用孙某甲家的门面开设“六经理寄卖行”,主要以典当手机、首饰、摩托车等物品赚取手续费为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被告人欧某与周围的邻居熟悉了,并取得了一些邻居的信任。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欧某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当铺典当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亲戚患病急需现金,某领导急需钱用等事由,先后从王某某等18人手中骗取现金113万元,除支付部分利息与偿还部分本金共计19.3万元,实际骗取现金94万元。后潜逃至广东省佛山市,直至2011年11月24日被抓获。

  2、案件查处

  欧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一定不能盲目轻信。

  七、融资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落户咸阳市武功普集镇台资工业园区,朱某为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奥凯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为了融资,朱某认识了操盘手史某、曾某。随后,史某等人向朱某建议,以奥凯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帮助其进行融资,具体操作由他们两人负责,并提出所融资金按照奥凯公司56%,操盘手44%的比例进行分成。之后,朱某、总经理王某同意了史、曾二人提出的融资方案。一切就绪后,朱某于2010年11月份在西安市科技路设立了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其司机何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史、曾二人进行结账,办事处的融资具体由史、曾二人负责。史、曾二人通过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在西安市各小区进行集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招揽客户。一旦客户有投资意向,业务员便会将客户召集起来。随后史、曾二人便会与总经理王某取得联系,并安排客户去厂区进行参观。王某安排该公司进行虚假生产,并对客户进行宣讲。在取得客户信任后,业务员便会带客户来到办事处,办事处便以奥凯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何某就会与史、曾二人按照之前与朱某商量的比例分成,最后由何某将钱打给朱某。按照同样的模式,朱某等人为了能够进一步进行融资和归还前期融资所归还的款项,2010年和2011年相继在宝鸡、咸阳开设了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2012年5月,奥凯公司已无力向投资者支付红利,而朱某公司资金漏洞已经无法填补,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受骗人数上千。朱某到公安局投案,其余涉案人员相继落网。

  2、案件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奥凯公司、朱某在明知公司无法偿还被害人款项的情况下,仍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非法募集所得的资金均未用于公司扩大生产,导致绝大部分集资款无法归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奥凯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史某、曾某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至3万元不等。3、案件警示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对投资活动要仔细甄别。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赌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拒绝高息诱惑,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八、养老机构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2001年6月1日,吴某与丁某控制经营的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场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39-49号中旅商务大厦西塔22楼05、06室。2004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该分公司以投资江西九曲度假村、生产健康产品、养生养老等项目为名,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群进行推介销售该公司的旅游、保健产品,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游说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及产品购买合同,并签订所谓“市场监督员聘用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案件查处

  吴某与丁某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警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种安居的渴望心情,借用养老建设项目或者与养老相关的健康养生项目为诱饵,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投资者一定要警惕,对项目的真实性要深入了解,同时提高风险意识。

  九、民办高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刁某甲、院长刁某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着创办民办高校的旗号,通过融资团队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

  2007年,两人从他人处购买位于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58号的西安市高新技术学院,2008年更名为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同年起,两人以培训学院的名义,以年息30%高额利息,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9年9月,该培训学院搬迁至长安区东大街办温泉大道1号后,两人决定以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此,刁某乙、刁某甲先后联系了曹某等人负责招聘人员、组织专业的融资团队,给融资团队30%至32%的提成、到期后给客户12%的利息点,让融资团队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陆续招聘朱某等十多名业务员,联系、宣传、发展社会群众,融资团队又给业务员22%至24%的提成。业务员跑业务时分别承诺给群众返现点为2%至20%不等,并以12%的年息为条件,先后发展了数千人次签订借款协议,帮助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非法集资。

  自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该培训学院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协议金额4.2亿元,实际收款金额3.6亿元。这期间,刁某乙、刁某甲明知学院盈利状况无法维系支付借款本息资金链,故意隐瞒真相,继续实施借款行为。非法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和业务员提成,少部分资金用于学院建设及以学院名义在北京市购置房产。

  2、案件查处

  法院依法对刁某乙、刁某甲等16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身为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法人代表、院长的双胞胎姐妹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判处刁某乙丈夫汤波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刁某甲丈夫周幸福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20万元。吴高平等12名集资业务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分别获刑。

  3、案件警示

  第一,办学校是一种利润薄,收益周期长的事业性投资,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无力支付高额的利息。因此,办学能获高额收益本身就是个巨大谎言。

  第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看似华丽的外表和包装。一些民办院校印制精美的宣传资料,书写高额投资回报为内容的宣传词,极具诱惑力。然而,精美的宣传手册并不代表着投资收益的美好未来,切不可被表面所迷惑。

  第三,嫌疑人大多雇佣业务员在街头散发传单,组织在公园、社区晨练的老人和手中有安置资金的拆迁户参观院校、请客郊游拉拢投资人。街头领取的投资传单往往暗藏猫腻,应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核实真假。

  第四,这类非法募集资金由于有民办院校做依托,在集资完成后通常会在一段时间内兑现10%至32%的高息给投资者,然而这部分钱并非来自投资收益,而是也来源于其他投资者,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投资群众看到有收益往往就不愿意报案,所以这种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诱惑性、隐蔽性更强。

  十、小额贷款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姐夫秦某某开办小额贷款公司需融资为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有工作单位为保证,以前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邢某甲等9人的信任,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2、案件查处

  王某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3、案件警示

  对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多加提防,投资者要充分了解公司的底细,不被虚假光环所蒙蔽。经济实力雄厚、热衷公益事业、豪爽大方很可能是犯罪分子伪装出来的假象,来麻痹投资者的心理防线。

  十一、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某,曾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某在淘宝店里上架公司股权,四天之后,网友凑了80万。

  美微传媒的众筹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嫌疑非法集资,果然美微的淘宝店铺于次年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某,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向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

  2、案件查处

  朱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3、案件警示

  股票的发行受现行法律的严格规制,非经合法程序取得股票对投资者来说只是废纸一张。建议投资者投资前要详细做足调查工作,要对集资者的底细和所投资项目的国家政策和法规了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就应果断放弃。

  官方权威解读当前7个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频发,社会广泛关注。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由29个部委等成员单位组成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除了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也通过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自觉防范和远离非法集资。为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专门总结发布了7个高发领域的特点。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相互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公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涉及非法集资风险有: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 上一篇: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
  • 下一篇:地铁Z1线盾构施工发生透水险情 未造成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