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日前从本市财政部门获悉,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了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最新修订版本。
据悉,新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2017年起发布并执行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规定,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市级监测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对当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根据该办法,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