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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系统打“组合拳” 让困难群众更有“底气”

时间:2017-05-10

  天津北方网讯:只有打“组合拳”才能让帮扶更有力,本市民政系统为了发挥好兜底保障作用,近年来,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推进救助工作,让城市中的困难群体有足够的“底气”面对生活中的难题。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

  从2010年起,本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纳入市政府增收方案统一研究确定。依据城镇职工最低工资调整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每年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2016年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则是700元,从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860元。现行低保标准与2010年低保标准城市450元、农村250元相比,有了大幅提高。救助标准的提高,增强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完善

  本市在2011年、2013年先后两次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提高了救助标准。通过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门诊补助、住院(门特)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医疗救助依托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平台,实现了与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全市“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达340家,方便了困难群众就医。困难群众住院(门特)医保报销后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最高达到85%,并且不设封顶线。重特大疾病救助突破了医保政策,对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也给予救助,自付部分救助50%,10万元封顶。2016年本市又出台了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但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家庭成员因病支出超过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2倍的家庭给予救助,个人自付部分救助30%,总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分类救助政策健全完善

  本市不仅建立了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分类救助制度,而且,在2010年、2013年、2017年先后对分类救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分类救助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扣除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重病重残家庭、“失独”家庭根据家庭类别、所患病种及残疾等级情况,按照低保标准的50%至150%扣除;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家庭扣除800元;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家庭、城市无子女“双老”家庭扣除1200元。二是增发救助金。对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增发1560元救助金;对已经享受低保待遇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救助金。通过实施分类救助政策,降低了特殊困难群体申请低保的门槛,提高了救助水平。

  专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全市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在享受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等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物价补贴、年终一次性补贴,城市每人800元、农村每人500元和过节费每人100元、供热补贴、电费减免等专项补贴政策。在住房救助方面,将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了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发放租房补贴,优先配租公租房,实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等政策,为城市困难群众解决住房问题。将住房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帮助他们重建和维修危陋住房。在教育救助方面,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免收学费,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减收学费50%。在就业救助方面,通过采取与低保家庭签订就业帮扶协议书,实施免费培训、公益性岗位安置、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优先扶持低保家庭成员就业。

  临时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本市从2010年开始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2014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市对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出台了新的临时救助制度。将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了救助范围。明确了具体救助事项和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最高可得到1.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规范了审核审批程序,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标准由上年度城乡最低保障资金支出总额的3%提高至8%。(“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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