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不当或攻击他人的言论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被攻击者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日前,红桥区法院做出的一个判决或许有借鉴意义。原告杨某是于五被告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攻击自己的照片和言论之后,将他们起诉至法院的。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在微信平台发表的有损原告名誉的内容;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布赔礼道歉函,发布天数不少于七日;一次性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4时许,原告杨某在五被告就职的贷款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贷款办理期间,原告对该公司员工出示的查询信息显示“原告车辆存在盗抢等违法记录”的查询结果存在异议。该公司员工称,原告系以盗抢车进行骗取贷款,双方就此及查询费用等问题产生争执、发生口角。被告付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办案民警针对原告车辆进行了违法记录查询,并未查询到相关结果。当日晚7时许,五被告分别在微信群、朋友圈不同程度发布原告骗取贷款信息。其中被告李某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PS标记“此人开个盗抢车来我公司骗贷,天津各大车贷同行注意了”汉字的原告头像图片,并在微信群里发布“原告车辆存在盗抢记录,原告系同行骗取贷款”及部分辱骂性言论。被告王某、陈某分别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PS标记“此人开个盗抢车来我公司骗贷,天津各大车贷同行注意了”汉字的原告头像图片,并在微信群里发布“原告车辆存在盗抢记录,原告系同行骗取贷款”的言论。被告付某、被告刘某分别在微信群发布声称原告骗贷的言论。原告就五被告的上述行为向派出所报警,民警再次进行了接警处理。后来,原告杨某将五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被告双方本来系贷款业务的销售与客户关系,双方因贷款业务办理中产生争执,五被告将此矛盾通过微信的方式,将对原告的主观个人情绪及未经查证的车辆违法记录无保留地以文字、图片形式宣泄在网络这种传播媒介上,属于明知会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而为之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五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