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两女童沉尸枯井案”的当事人廖海军无罪。该案一时成为焦点。本期“法治大家谈”邀请津门法律界人士,对这一焦点案件进行探讨。
案情回放:1999年某日,一枯井里发现两具女童尸体。一周后,公安机关将廖海军及其父母抓捕。之后,检察院五次退卷。四年后唐山中院判决廖海军无期徒刑,其父母各获刑五年。一审时辩护人提出,廖海军杀人动机不明,杀人现场不能确定,本案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缺乏关联性,但法院并未采纳。廖海军母亲释放后奔波于各级法院,一边捡塑料瓶、打工,一边申诉。2009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北省高院再审此案。同年,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发回唐山中院再审。2018年8月9日廖海军被判决无罪。
廖海军及其父母均可获得国家赔偿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潘晓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廖海军本人可以向审判法院申请刑事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0元计算。如果廖海军认为本人在服刑期间遭受精神损害,还可以额外申请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廖海军的父母也蒙受了不白之冤,虽然在法院宣判无罪之前他们均已过世,但当事人死亡并不影响其继承人或相关亲属申请国家赔偿。根据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因此,廖海军本人仍可以代其过世父母分别申请国家赔偿,并成为赔偿款的合法继承人。
此案时刻警醒着每一名司法人
天津一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苏庆松
这起案件,时刻警醒着每一名司法人,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程序正义原则。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统一适用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证据规则认定证据,依法裁判。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二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严格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严格落实任何人不得自证有罪的要求。严格证据采信制度、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三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折射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反映我国法治理念,在关注惩治犯罪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避免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思考如何避免类似冤案再发生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高俊丽
本案的判决是实至名归的“迟来的正义”。此案原本不需如此一拖再拖,而最终此案却采取如此“迟到”的方式了结。而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避免类似冤案再次发生。深究此案,其中最大的症结便是法院没有对辩护一方的权利给予充分重视,即没有做到控辩均衡。所谓控辩均衡,是指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拥有相应的权利、机会和手段,以保证在诉讼中双方能够平等地对抗。控辩均衡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如果我们一直忽视控辩均衡,那么今后此类冤案还可能出现。同时,此案中当事人是否会获得国家赔偿以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会受到法律追究,也将成为公众关心之处。(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