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上午,北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刘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1983年出生的被告人刘某系河北省文安县农民。2013年9月至11月间,刘某伙同董某(已判刑)在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租赁厂房经营镀锌管厂,在明知没有经过环保处理的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生产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厂外沟渠中。经鉴定,该厂总排放口废水及厂外明沟水样pH值均小于2.0,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总排放口废水水样中总锌浓度为268mg/L,超过国家标准177.7倍;总排放口废水水样中总氰化物浓度为24.0mg/L,超过国家标准79倍;厂外明沟水样中总锌浓度364mg/L,超过国家标准181倍;厂外明沟水样中总氰化物浓度为16.7mg/L,超过国家标准82.5倍。案发后,董某归案获刑,刘某逃亡。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刘某于2017年1月16日被抓获。
北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审理。(“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