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本报全文刊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市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党的各级组织、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六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党内公开;
(三)市委、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市、本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七条市委、区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三)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情况;
(四)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六)党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的其他重要会议,党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七)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八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市委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三)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主题党日等情况;
(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奖惩考核、评比表彰、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
(六)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和监督等情况;
(七)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内监督制度,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九)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本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三)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七)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市委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三)党委办公厅(室)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党的工作的情况;
(四)党委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情况;
(五)党委办事机构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情况,承担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服务工作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情况;
(六)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落实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本机关党的建设情况;
(八)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九)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党委派出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市委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工作情况;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建设情况;
(五)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六)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市委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三)领导本单位工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情况;
(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情况;
(六)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七)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市委、区委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委应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党委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委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委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参照第十四条规定制定党务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全市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市委、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有关工作机关,区委、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七条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公开时限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于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必要时可再次公开。
第十八条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九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党务是否涉密或者含有敏感信息等不宜公开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党务公开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研判评估,提出防范预案。
(三)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遵循新闻传播规律,选择适宜的信息发布方式和载体,把握好党务公开工作的时度效。
(四)建立政策解读机制,把党务公开的背景和意义、要点和焦点等问题阐释明白、解读清楚。
(五)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及时发声、权威发布,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误读误导,避免恶意炒作。
(六)建立舆情分析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做好信息监测反馈,对引发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对策,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化解风险。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三条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市委、区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市委、区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的研究部署、统筹安排、协调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市、区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党的组织应当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实施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