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市发改委进一步完善本市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并于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
以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药品,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制定价格进出低价药品管理。凡参与我市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以及我市药品招采办法有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采购工作。
药品招采机构、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对价格波动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