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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8-12-15

天津北方网讯:智慧城市建设,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撑。而大数据发展应用必须进入法制化轨道,才能真正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助力打造“天津智港”。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为优化大数据发展环境,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告诉记者。

《条例》对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分别进行了规定。记者看到在政务数据共享方面,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通过共享平台可以获得的共享数据,政务部门不得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政务数据开放方面,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教育、科技、农业、环境、金融、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平台依法获取的政务数据,在办理相关行政事务时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一系列规定,正反映了本市一直大力倡导的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和企业少跑腿的服务理念,同时进一步打破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的藩篱,为智慧城市建设、智能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而与政务数据相对应,《条例》中所称的社会数据是政务部门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活动时,产生、获取或者积累的各类信息资源。《条例》鼓励从事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企业依法收集、存储业务数据,向市和区政务数据平台提供,用于共享和开放。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创新产品和技术,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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