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据上海媒体报道,12月8日晚上,上海徐家汇一家商场店铺内试衣镜突然倒下,一名6岁小女孩不幸被砸身亡。据孩子的父母回忆,试衣镜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倒了下来,而这块沉重的试衣镜后面是一块金属板,需要2个人使劲才能抬起。现场的记者发现,出事的试衣镜高度约3米、宽约1米,重约五六十公斤,试衣镜与墙面没有任何固定措施,是竖立靠在墙上。
这起事故给商场经营方和家长都敲响了警钟。而记者也对本市商场内服装店的试衣镜情况进行了调查。采访发现,服装店内安装使用的试衣镜主要分为内嵌式、粘贴固定、自带支架固定以及斜倚式,根据此前的新闻报道,出事的试衣镜由于没有与墙壁相固定措施,才最终酿成了惨剧。而本市部分商场也出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试衣镜。
现场倾斜试衣镜居多
日前,记者来到河东区万达百货商场,在一楼和二楼的多个店铺内,试衣镜高度都在2到3米左右,宽度在1米上下,试衣镜的四周用木框包裹起来,看上去显得很有档次。这些试衣镜有的被固定镶嵌在店铺的墙体或者门板上,有的则直接倾斜倚靠在墙体上,还有的在试衣镜后面直接放置一个固定支架。紧接着,记者又来到爱琴海、伊势丹、和平大悦城、世纪都汇、乐宾百货、友谊新天地、滨江商厦等多个购物场所,试衣镜的摆放大同小异,其中最多的就是倾斜倚靠在墙体上的试衣镜。据伊势丹商场内一家销售女装店铺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这样穿起服装来人会显得比较好看。”
在友谊新天地3楼一家女装专卖店内,试衣镜倾斜倚靠在店铺的墙体上,其顶部与墙体相连,底部则直接放在地面上。记者试图用手搬动试衣镜,但试了几下,试衣镜纹丝不动。店铺负责人表示,试衣镜是在店铺装修期间就安装好的,其顶部不仅有钉子固定,并且底部还要用胶与地面粘贴牢固,防止试衣镜发生倾斜或者倒塌。镜面上还贴有“温馨提示小心玻璃”字样。紧接着,记者又来到滨江商厦3楼的一家销售女装的店铺,一面一人多高的镜子就倾斜倚靠在店铺的墙体上,该试衣镜四周已全部用木框装饰起来,顶部倚靠在墙体上,顶部与墙体有钉子固定,底部直接放在地面上,记者又用手挪动试衣镜,但试衣镜只能在原地左右两边晃动,但却无法拉起试衣镜。
在和平大悦城三楼一家名为“速写”的店内,记者看到该店地上倾斜立着一个高度近2米的镜子,没有看到固定的装置。店员告诉记者:“镜子下面有胶,移动不了。”不过记者轻轻抬动一下镜子,镜子上方就离开了墙面,呈现前倾的效果。“不要碰镜子。”店员赶紧上前劝阻记者。当记者询问为何不安装固定装置时,店员称自己是新来的员工,这个镜子一直这样摆放,不清楚为何没有安装固定装置。另外在乐宾商场一家名为“donoratico”的店面内,记者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镜子可以向上方抬起。该店店员表示,镜子本身有重量,所以不会被小朋友弄倒,而他们看到有家长带领小朋友购物时,店员都会及时提醒家长和孩子不要触碰试衣镜。
商场安装无相关规定
记者联系到河东万达百货商场一名客服主管,该主管告诉记者,各个商场内的试衣镜都是按照4:1的高宽比例尺寸来设计制作的,并且商场对于各家店铺安装的试衣镜没有特别的要求,只是要保证试衣镜安装后,不要发生倾斜或者倒塌的情况就可以。对于目前各家店铺都青睐安装倾斜的试衣镜的情况,该名主管解释,是因为这种试衣镜能给顾客提供更为漂亮的感觉,在店铺内配以比较柔和的灯光,就能使顾客更加美丽。
此外,这名主管还解释道,试衣镜的倾斜角度也是有一定的要求,一般倾斜角度在65度到75度之间最为合理。倾斜角过大或者过小都不好。
物理老师镜子斜放更“显瘦”
为什么很多服装店都会将镜子倾斜摆放呢?市一中物理老师李老师表示:“主要是从视觉上起到‘显瘦’的作用。”李老师分析,如果镜子是竖直摆放,人是竖直站立,形成了平行关系,又由于光的反射原理,像与人关于镜面是对称的,所以看起来不会失真。但是如果将镜子呈现出一个角度,也就是说斜着放置,利用光的反射原理,形成仰视效果,让人感觉镜中的人像向后仰,使视觉效果变长,协调人身体比例。“人的视觉效果,是远的东西看得小,近的东西看得大,所以镜子斜放时,上身变小,下半身变长,形成长腿效果,身材比例更好。”李老师说。尤其与地面呈65度至75度左右夹角时效果较好。
律师商场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本市拓泽律师事务所卢嘉亮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都提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员或经营者,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商场摆放的镜子区别于家庭镜子,应采取足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固定方式。”卢律师说。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商场是一个休闲的地方,同时也正在变得更加有特色、有服务、有吸引力。但在此基础上,安全始终是对每一位消费者最重要的底线,为了守住这道“线”,需要商场方、品牌方以及监管部门的多方努力。“比如商场方面在招商后,应制定相应的装修要求和规范,尽量做到事无巨细,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隐患,并进行严格的安全核查。品牌方也应合理施工。而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公共服务场所制定更加明确的安全标准,将潜在的危险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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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