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胡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诉讼中,对双方共同经营的一家淘宝网店如何分割争议较大。李女士结婚后辞去工作,注册了这家淘宝网店,随着网店交易量增加,胡先生也辞去工作,共同经营网店,该网店也成为粉丝数众多、好评率较高的皇冠级别的店铺,年销售额可达上百万元。那么,面对淘宝网店这类新型财产,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天津日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针对网络店铺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付货款;三是淘宝店铺经多年经营,本身存在的价值。
网络店铺的库存、货款较容易分割,但是针对网络店铺本身的价值,双方往往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认为,网络店铺已积累一定的客户、信誉、好评率、销售业绩等,具有一定财产价值,应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是网络店铺价值如何确定,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第三方交易平台也不提供店铺估值服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分割网络店铺等新型财产时,一般由双方针对网络店铺的价值予以协商;在双方均要求分得网店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网店的继续经营权利,并按照竞价金额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网店价值进行了协商。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争议的网店由李女士继续经营,李女士支付胡先生折价款50万元。(“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