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天津市政府日前出台相关实施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强化事前公开:要利用政府网站做好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的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特点,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式样。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