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8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季红担任审判长,在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天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郑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庭审之后,当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共计256万余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蓟州区人民政府指定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共计256万余元。
被告李某、郑某某长期在蓟州区上仓工业园区内一家加工点从事拆解废旧电瓶、铅熔炼等非法行为,造成所在区域土壤与浅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涉嫌犯罪,均已被羁押。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二被告是否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生态环境的行为和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污染清除费用、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256万余元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计算方式进行了辩论。最终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宣判: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某、郑某某赔偿原告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共计256万余元;二、被告李某、郑某某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郑某某负担。
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本案系规定出台以来,本市首次做出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据相关指导意见,该案依法由案发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审理与宣判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风向标作用,在探索新类型案件审判思路上有着重大意义,对全面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将发挥积极作用。(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