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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时 保险人是否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时间:2019-08-22

天津北方网讯:马先生来所咨询:我在某保险公司为我的车辆投保了商业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均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责任免除部分以黑色加粗字体表示。保险期内,我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时该车未进行年检。车辆维修后,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其以我的车辆未按期年检为由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虽向我提示了免责条款,但就该条款的内容没有向我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我是否有效?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该法律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本案保险公司将此规范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无不当。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争议免责条款属禁止性条款且其字体已被加黑加粗,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无需进一步向马先生就该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有权就本案交通事故拒绝予以理赔。(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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