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并向公众做出提示:自觉抵制诱惑,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2016年至今,市一中院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2件,其中一审8件,二审上诉、抗诉案件84件。案件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高,但追赃数额往往较少,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犯罪分子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产品销售等领域,向民间投融资、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虚拟货币转变等行业或领域发展蔓延,包装升级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房地产理财、股权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
此外,此类犯罪的手段也更为隐蔽,迷惑性更强。比如,犯罪分子往往会注册登记一家公司,在繁华地段的一些豪华写字楼内租用办公房间,将其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连锁企业;有的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的旗号,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看上去业务流程、合同文本等专业规范;有的伙同不法公司编造项目标的,用虚假软件虚构资金往来,造成公司经营良好的假象,诱骗群众上当受骗;有的采取自融自保的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约定在公司不能给付本金利息时,由第三方公司代为偿还;有的在社区、超市、公园搞贴身营销,瞄准老年人打亲情牌;还有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帮助宣传造势,欺骗误导性更大。犯罪分子还借助互联网技术,将资本运作、私募股权、互联网金融等模式移植到犯罪活动中,“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的案件多发。
市一中院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为本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与此同时,法官提醒公众,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只是事后的手段,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还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首先,要摒弃贪小便宜的心理,无论犯罪分子的手段花样如何翻新,其以“高回报相诱惑”的实质没有变化,公众要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其次,公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没有稳赚不赔的生意。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再有,公众应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担意识,对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的,一定要擦亮眼睛。(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公众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务必要提高警惕:
1.以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而不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为幌子的;
7.在街边、小区、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人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