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武清区男子严某乘坐公交车时,在车辆未到站点的情况下要求司机停车。遭拒绝后,他又是摘司机帽子,又是用身体挤压司机。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严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严某乘坐174路公交车行驶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永公路与开发区交口处时,在公交车未到达公交站点时要求下车,遭司机杨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严某不顾车上乘客的安危,在公交车仍处于行驶状态的情况下,强行摘掉杨某的帽子并用身体及右胳膊肘挤压杨某肩膀影响其驾驶机动车。杨某紧急刹车,汽车停在马路中央。事发后杨某报警,严某在现场等候,后严某被公安机关从现场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严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