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司法鉴定因具有高度专业性常被人们誉为“证据之王”,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9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权利与义务、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6条。
严格准入与严格监管“双严”并行
为确保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条例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管力度:规范登记、严格准入;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衔接,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实现司法鉴定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联互通;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加强诚信管理,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纳入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查询、业务咨询和网上办事预约等服务,公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奖惩信息。此外,还建立了第三方评估机制和投诉管理机制。
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科学、严密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条例严格规范了鉴定主体的资格、委托和接受委托的行为及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明确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时限、送鉴材料等事项;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采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条例明确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予以保密的鉴定信息。
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职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质量管理、年度考核等相关制度,对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档案保管、移交等工作。同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条件。(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