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等配套举措,将严格管控机动车污染作为当前本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今日起,市人大常委会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44条,分为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鼓励优先选择公共交通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地内的挖掘机以及机场和港口内的机械作业设备等。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本市采取财政、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排放、高能耗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明确限制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统筹“车、油、路”治理,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强新生产销售车辆监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优化道路规划和管理。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旅游景点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3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管理标志并注明排放检测结果,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管理标志粘贴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
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
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83603069、83608254,电子信箱:tjrdfgwyc@tj.gov.cn。(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