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的爱犬丢失怀疑被盗。报警之后,民警多方工作最终寻回犬只。经查实,事情虽不是报案人怀疑的那样,但由于女子遛狗不拴绳还用其他狗证试图蒙混过关,民警决定对犬主罚款100元。
10月18日下午,滨海新区公安局寨上派出所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王某称,自己当天下午外出遛狗。王某在骑自行车时一直牵着犬绳,因躲避车辆不慎摔倒在地。自家爱犬失去控制。王某认为自己饲养的狗狗“智商”较高,可能会跟随自己回家,便没有在意。这条年幼的狗狗最后一次出现在报案人视野当中时,正围着一汽车转圈。王某在呼唤了几次之后,便骑车回到小区。但之后,王某饲养的狗狗并没有回家。王某怀疑自家爱犬被盗,于是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案后,寨上派出所的民警立即对这一情况展开调查。结合王某所说的情况,民警调取了大量的监控录像,发现王某饲养的狗狗,在王某未做牵引的情况下,一直在一辆汽车附近徘徊。该车主发现后等待了一段时间,便将狗狗抱上汽车离开了现场。在查询车辆牌照信息后,19日上午,民警与汽车车主陈某取得了联系。
陈某称自己的确在当天捡到一条无主的犬只,但并没有盗窃的意图。陈某告诉民警,自己曾经饲养过流浪犬,对于犬的品种有所了解。在拾到这条犬只后,发现其身上较为干净并非流浪犬,为寻找失主还特意原地等待,之后才将其抱回家。考虑到事主急切的情绪,陈某当天下午便在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寻犬公告。民警也确实在社交平台上查询到了以上信息,确认陈某没有主观的盗窃意图,并将遗失的犬只带回家,准备物归原主。可就在此时,事情却朝着另一个方向急转直下。
在王某报警过程中,民警曾询问王某是否办理过养犬登记证明,王某回答办理过相关手续。当民警在返还过程中进行核实时,却发现王某所持证件上的犬类信息与其遗失的犬只并不相同。此时,王某一直闪烁其词。
在进一步调查后,民警发现,王某所持的证件是另一条犬只的证明。另外,王某在携犬出户时,并未在全程对犬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综合以上情况,寨上派出所的民警最终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71条第2款、《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6条等规定,给予王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饲养的犬没收。
链接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