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双11”将至,“剁手党”是不是早就将“宝贝”塞满了购物车呢?当前,网购已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但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优惠的同时,也给产品质量监管、售后服务保障等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日益增加。昨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妥善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促进理性消费、诚信经营,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主题新闻发布会。近年来,市一中院受理的网购纠纷案件逐年递增,2016年48件,2017年59件,2018年72件,2019年至今已达90件。对即将到来的“双11”,法官提示,消费者要理性消费、留存证据、依法维权,经营者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案例一 橘子当成橙子卖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某“网红”品种的橙子,销售者在销售网页中强调该“网红”品种的同时刻意模糊商品名称,添加其他与该品种不符的描述以混淆概念,且在发货包装上采用“柑橘”等与商品宣传不符的名称,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实为普通橘子。销售者刻意模糊宣传、“傍名牌”等行为属于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二 宣称进口实为国产
消费者从某知名网络平台购买空气净化器4台。在商品网页介绍中,以显著文字标明“美国××研发中心悉心研制;多重分层过滤系统,全新配备原装进口滤网”。可消费者收到的实际商品,却“没有看上去那么好”。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涉诉商品的使用说明,可知该产品滤芯系五部分组成,而该商品宣传中描述为“纯进口滤芯”,应理解为该滤芯的五个组成部分均为进口产品,现涉诉商品滤芯仅第二层系进口,已构成虚假宣传,判令销售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三 进口食品不合规获赔偿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进口食品,销售者称货物是直接从国外发货,但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发现没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附随合格证明材料,物流信息显示货物系从国内发货,且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从国外购买货物的记录。消费者认为销售者构成欺诈,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者退还购货款并要求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销售者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且货物是从国内发货,构成虚假宣传,违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 防范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消费者购买数百斤腊肉,随即委托鉴定机构对脂肪含量及钠的含量进行检测后,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的规定,认为销售者销售的腊肉在包装上标示的脂肪、钠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腌腊肉制品中脂肪、钠的含量或者限量值没有具体要求,虽然标签标示与事实不符,但不能因此说明腊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根据生活基本常识,腊肉的标签中脂肪、钠的含量标示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案例五 二次销售构成欺诈
消费者通过某大型网购平台,购买了某知名品牌新手机一部。消费者在激活手机程序时发现,其预计保修期与实际购买应到保修期不符(保修期缩短),涉嫌在其购买前该手机已被使用或销售过,消费者认为购物平台销售二手手机未告知消费者,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遂起诉要求商家退款并主张按购货价值的两倍赔偿。经调解,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商家经营的合规性。(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