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快报
天津北方网讯:2020年2月3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李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口罩涉嫌假冒,执法人员对尚未售出的64只口罩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对李某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2月2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津市红桥区枫彩优选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口罩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执法人员对尚未售出的5856只口罩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红桥区枫彩优选百货商行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2月3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市北辰区小夏酒店用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38瓶风船牌酒精无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改正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的规定,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北辰区小夏酒店用品经营部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津市北辰区辰明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的口罩,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康护盾呼吸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康护盾呼吸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并不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自2020年1月24日至1月27日间,当事人共销售伪造厂名的康护盾国标过滤式防尘口罩100只,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800元。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对天津市北辰区辰明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和罚款1800元的处罚,同时,对口罩来源进行追查。(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