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网约车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作为消费者,你了解网约车的计价规则吗?是否遇到过被额外索要高速费的情况?是否在支付司机高速费后,查看过订单里包含高速费吗?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高速费产生的纠纷。
高速费引纠纷
去年8月4日,原告段某乘坐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约车行车至高速路途中,被司机告知需支付高速费25元,遂向司机进行了支付。后原告在平台上查看支付费用为212.27元,包含起步价、里程费等以及高速费25元。故,原告就高速费向被告平台提出异议,认为平台多收了高速费。被告收到投诉后回复系司机违规操作,不应收取高速公路过路费,遂将订单金额扣除高速费和相关优惠计177.27元,原告按照新金额进行了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重复收费没有依据,属于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打车的费用177.27元并双倍返还过路费50元。
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已在APP和相关网站公布了相关计价规则,用户在叫车前和完成服务后均可查看计价规则和费用明细。重复计收高速费行为是基于线上与线下交易的复杂性造成,属司机个人行为,被告已经对司机采取了相应处置措施,平台未收取高速费,故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计价规则已在APP和相关网站公布,用户可在叫车前和完成服务后查看计价规则和费用明细。本案中,被告根据原告发出的用车需求信息,经过后台信息处理,由匹配成功的司机实际向原告提供了线下运输,被告为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原告就高速费投诉后被告及时纠正了重复计收高速费的行为,将高速费从应付款金额中扣除,未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打车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网约车司机违反规定,不能说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原告主张双倍返还高速费5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这位消费者虽然未获法院支持,但却给广大消费者提了个醒:消费者使用各类网约车APP时,应当认真阅读用户服务协议及计价规则,它是消费者与平台建立法律关系的基础,订单详情是消费者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而不是一张可有可无的清单。同时,平台方应当在用户协议里将涉及用户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提示出来,提醒用户特别关注,并对用户协议进行简化,方便用户阅读。另外基于出行软件线上匹配、线下服务的复杂性,平台方也应当不断加强服务、安全等方面的监管,严格规范网约车司机的行为,优化用户服务体验,保障用户财产和人身安全。(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