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交通运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安全出行是基本的民生需求。日前,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人民群众对安全、高效出行的需求日益提高,急需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副主任张劲枫说,《若干规定》体现“大交通”理念,着眼于交通参与者思想观念改变和职能部门管理理念的更新,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既明确交管部门的职责,又细化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格局。
增设“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专章
“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有序、畅通和文明,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若干规定》分为总则、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68条。其中,专设一章“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明确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一是明确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创新,坚持部门协调联动,形成管理合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执法便民措施。
二是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强化专业运输、快递、即时配送等企业在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等方面责任,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劝阻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课程教育的内容,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氛围。
改善“肠梗阻、停车难”等突出问题
针对在立法调研中发现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科学性不强、交通设施建设维护保障不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普遍、共享单车规范管理矛盾凸显等突出问题,《若干规定》逐一予以明确和回应。
一是规定科学合理设计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
二是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善慢行交通环境。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
三是强化共享单车管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使用责任,推动形成共治共享。
四是加强停车管理,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倡导实施错时停车;明确公安交管、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五是强化特种车辆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等车辆,以及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等的相关管理措施和要求。
进一步规范交通参与者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明确让行规定,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不得允许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注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遵守不得抢行、逆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规定。
行人:应当遵守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等规定。
为了畅通城市生命通道,明确车辆驾驶人应当主动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因避让执行紧急任务车辆而产生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消除。
此外,《若干规定》还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