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从交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警告、教育和提示工作,扩大管理覆盖面,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交管部门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处罚。
交警现场执勤执法过程中,对于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为:警告)后放行:
●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当场予以改正的;
●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当场予以改正的;
●对因雨雪天气、道路泥泞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均被泥浆遮挡,当场予以改正的;
●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当场予以改正的;
●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工作日,下同)内被查处的,将被处以警告(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管部门信息系统),并应到车管所申请补领号牌(注: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后被查处的,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将被处以警告(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管部门信息系统),并应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
●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将被处以警告(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管部门信息系统),并应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另外,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交管部门予以警告处罚:
●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据交管部门介绍,对于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信息系统自动予以记录,待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接受处理时,各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对其进行教育,并开具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为:警告)。(“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