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以来,本市公安交管部门重点对电动自行车无牌上道路行驶以及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共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涉牌违法行为36起,其中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31起,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3起,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2起。
1月18日14时19分,在外环线与旺港路交口,津南分局交警支队双港大队交警在执勤中发现,一位市民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经交警核查,该市民尚未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给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手续。执勤交警在向该市民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对其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50元罚款。
1月20日14时54分,交警和平支队泰安道大队交警在和平路与鞍山道交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行驶至路口的电动自行车,其车上悬挂的非机动车号牌被东西挡住了。执勤交警立即示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停车依法接受检查。经检查,该电动自行车所悬挂的非机动车号牌并无异常,挡住号牌的是一块抹布。随后,交警对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的“故意遮挡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50元罚款。
据了解,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表示,交警将持续加大路面警力投入,不断强化对电动自行车涉牌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
目前仍未给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的市民,查询所属车辆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在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上目录系统内,如果符合要求,尽快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使用过程中应确保号牌按规定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切勿遮挡、污损。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一经查获将受到处罚。(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