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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毒枭贩运21公斤冰毒 23日宣判后被执行死刑

时间:2017-06-24

  天津北方网讯: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3日上午宣判了多起毒品案件,数名被告人被判处极刑,其中贩卖、运输21公斤冰毒的被告人张某某被执行死刑。

  -蒙骗司机千里贩毒

  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伙同其姘妇被告人鲍某某等人多次前往广东省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或经刘居间介绍,向陈某某(在逃)等人购买毒品,并将所购毒品以货运汽车夹带等方式运输回津,向被告人席某等人进行贩卖。席某亦将毒品卖予他人,从中牟利。

  2014年3月中旬,张某某欲再次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回津贩卖,为此将毒资117万元存入鲍某某名下银行卡内,之后又通过鲍某某联系了本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货运司机付某,谎称让付帮其运输走私手表,准备利用付驾驶货车由广东省东莞市运输汽车配件回津之机,将所购毒品运回天津,并预先支付付某运费5000元。后张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商定赴广东购买冰毒事宜。同年3月21日晚,张某某、鲍某某乘飞机由天津前往广州市,刘某某将二人接至广东省佛山市,并安排入住酒店。当晚,经刘某某居间介绍,张某某以每粒35元的价格向一贩毒人员(身份不明)购买麻古1000粒,共计35000元。3月22日上午,张某某恐购买大量毒品出现意外,遂电话联系席某,让其乘飞机赶往广州。次日11时许,席某从本市飞往广州并最终与张某某、鲍某某在佛山市会合。

  2014年3月23日上午,刘某某带张某某、鲍某某前往广州市番禺区陈某某住处与陈预谋进行毒品交易,在试吸冰毒样品后,双方商定以每克53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1公斤,张某某当即支付定金8万元。在刘某某、张某某的授意下,由刘某某的姘妇董某(另案处理)带鲍某某去购买了一紫色拉杆行李箱及锁头一把,用于运输毒品。3月24日凌晨,刘某某、张某某、鲍某某等人前往陈某某住处,陈某某将张某某所购21公斤冰毒及此前购买的1000粒麻古装入张某某准备的拉杆箱内,并上锁后交予张某某。后张某某、鲍某某、刘某某等人赶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付某拉货的配货站,将装有毒品的拉杆箱交给付某。之后,由张某某、鲍某某在一工商银行内,将72万元毒资转账给陈某某,将32万元毒资转账至董某名下。当日下午,张某某、鲍某某、席某三人同乘飞机返津。

  -警方出击毒枭落网

  2014年3月25日16时许,付某驾驶货车携带毒品返回本市,被公安机关查获,警方在该车驾驶室的上铺搜出一紫色拉杆箱,当场在拉杆箱内查获白色晶体24袋,共计21165.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73.11%至80.18%之间);红色片剂7袋,共计97.1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0.19%至16.45%之间)。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在本市西青区将等候付某交接毒品的张某某抓获,当场在其所驾驶的丰田轿车后备厢的箱子内查获白色晶体共计1346.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76.49%至80.64%之间),红色片剂及灰白色片剂共计160.1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5.97%、16.35%),红色片剂1.03克(检出咖啡因成分)。警方在本市西青区中北镇将受张某某指使外出租房的鲍某某抓获。

  2014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席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4包,共计98.5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烟丝状物品1包,重3.25克(检出大麻主要成分)。

  2014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金堂县将刘某某抓获。

  -数名被告被判死刑

  法院经审理,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鲍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席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之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执行死刑。

  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冉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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