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两位“90后”女生小孟、小李在同一小区购买了相邻的联排三层别墅,本应成为和谐睦邻的好姐妹,却因一场大雨反目成仇。
小孟收房后进行了装修、拆改,对露台进行了一部分改造,致使物业公司对其下发了两次整改通知,小李收房后没有进行任何改动和装修,仍然是毛坯原状,也从未居住使用,钥匙还留给物业代管,就出国工作去了。因为一场大雨,小孟与小李共用的墙壁处进水,小孟豪装的房屋从一层到三层全部有渗漏进水,楼梯间也有一些水印渗漏,于是便一纸诉状将小李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小李和物业公司共同对渗水墙壁进行维修并恢复原状,赔偿房屋装修损失5万元,以及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5万元。
本案系因相邻房屋漏水引发的侵权赔偿诉讼。争议焦点是小李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小孟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以及如何确定三方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问题。
审理期间,小孟申请法院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对装修损失鉴定损失为4万元,鉴定费1万元。对房屋漏水的现场,法庭进行了勘查,确认漏水点是在小李二楼窗外的南北“闷顶”(因房屋立面是里出外进的构造,不是一立体平面)出现排水管道被树叶杂物等堵塞,致使排水不畅,在“闷顶”里形成蓄水池,多日多时被水浸泡,致使水流至墙壁里,造成渗水。小李对损失发生虽没有直接责任,但毕竟漏水部位在其家二楼室外部分的“闷顶”部分,其具有一定的管控职责。该室外部分系构筑物,不具有使用功能,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职责范畴,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有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小孟作为被侵权人,未能及时发现漏水报告物业公司,致使损失有所扩大,且对房屋有过封装露台、拆改等,收到过物业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其拆改行为会对房屋墙体产生一定影响,造成漏水具有一定关联性,从而具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较小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是房屋鉴定损失4万元、鉴定费1万元、实际居住损失1万元,共6万元;物业公司、小李、小孟三方的责任比例是5∶3∶2。判决后,三方均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关系重修旧好。(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