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今年3月15日起,二手房交易中,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据悉,本次调整主要方向为将资金监管对象修改为存量房屋交易中的自有交易资金。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根据本次最新出台的政策,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具体办理方式为:选择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应签订《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将自有交易资金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后,待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