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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法院通报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以司法力量撑起女性晴朗天空

时间:2021-03-07

天津北方网讯:“成功人士”诱骗女性被害人造成其钱款损失而获刑;与12岁少女“开房”构成强奸罪;家暴后离婚,孩子房子都归女方……“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昨天红桥区人民法院在社区家事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尊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以司法力量为广大女性撑起一片晴朗天空。

■案例一

寇某等五十三人诈骗案

2016年起,被告人寇某通过设立公司方式组成犯罪集团,利用微信、探探等互联网聊天软件添加十余省份数百名女性被害人,包装成为“成功人士”,与被害人不断聊天培养感情骗取信任后,诱骗被害人通过虚假投资软件进行投资,以错误引导、后台调控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钱款亏损,进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300054.69元。法院认定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另有十一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十万元以上罚金,其余被告人各获刑数年,罚金不等。

本案是一起打击以女性为主要对象的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有力打击了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保障了妇女权益。同时提示广大女性群体,通过网络择友务必谨慎,一旦察觉上当受骗,应保持理性,保存证据,及时报警。

■案例二

王某某强奸案

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年满15周岁)与被害人赵某某(案发时不满12周岁)通过网络相识。同年7月11日下午,二人相约见面并就餐饮酒。当日20时许,王某某欲带赵某某入住某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王某某获悉赵某某不满12周岁。入住该宾馆期间,王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赵某某父亲因联系不到女儿遂报警。经侦查,民警于2020年7月12日在宾馆找到二人,并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聊天相识见面后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案件。法院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秉承“保护未成年人与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并重”理念,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警示惩戒、打击侵害未成年犯罪,也注重感化教育,同时呼吁家庭、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案例三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逐渐演变为家庭暴力。王某多次报警称遭受家庭暴力,双方均自行调解解决。怀孕期间,王某携婚生女搬离了婚住房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夫妻关系,二子女均由其直接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判决婚生子女均由原告直接抚养,相关住房归原告所有,酌定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

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婚姻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在分割共同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也要体现出对家庭暴力的谴责与惩戒。本案的判决既对双方的住房进行了依法分割,又为原告及子女的生活提供了住房保障。(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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