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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布 恶意拨打120可处千元以上罚款

时间:2021-03-12

天津北方网讯:为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分钟发令三分钟出车

调度员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度员应当在接收完整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三分钟内出车,并尽快到达急救现场。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患者或其近亲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2、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等各种专用车道或内部通道;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4、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5、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

救助免责

任何人发现他人有急救需要的,应当协助拨打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求助。鼓励个人接受急救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因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急危重患者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公共场所配备AED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急救培训纳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急救培训,提高预防、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急救能力。鼓励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培训。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学校、景区、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安排专、兼职人员管理、培训和规范使用。

扰乱急救秩序将重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配置、使用救护车的;

2、恶意拨打、占用“120”呼叫号码和线路的;

3、非救护车喷涂“120”标志图案的;

4、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行为的。

医疗机构拒绝、拖延危急重症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无故未按要求及时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2、违反患者转运原则运送患者的;

3、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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