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因井盖丢失导致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盗窃井盖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近日,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多次盗窃井盖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案件。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卜某某先后于夜间或凌晨驾驶三轮车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沁园小区多处,采用手抠提拉方式盗窃13个井盖后,用三轮车拉走进行变卖,共得赃款58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日常消费予以挥霍。
被告人卜某某多次至人员密集往来的社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卜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综上,最后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580元。(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