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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留好票据 做个精明消费者

时间:2021-03-17

天津北方网讯:为提高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蓟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典型案例,对广大市民进行了消费维权提示。

在一次摩托车交易中,买方以微信转账方式交付定金3000元,约定购车后抵购车款。几日后,买方提车时又给付购车款9500元,加上定金共支付12500元。同日,卖方出具发票,但金额显示为8000元。6个月后,摩托车出现故障,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成讼。经蓟州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卖方需为买方的摩托车更换原厂新发动机,于2021年4月15日前更换完毕;发动机更换完毕后,卖方不再承担售后责任;到期如卖方不按约定更换发动机,自愿支付买方更换发动机对价补偿款5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

在另一案例中,一位李女士在某电动汽车经销处花费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经销商称,该车在充满电后能持续行驶×公里,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李女士发现该车充满电后并不能达到预期行驶公里数,要求经销商赔偿未果后成讼。经蓟州法院调解,经销商同意赔偿李女士损失50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维权必须保存好所购产品的相关发票、合同等凭据作为购买来源的证据,没有纸质凭证的,要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等,防止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因其无相关票据拒绝承认系其生产或销售。如果发现票据上的产品名称、批号等与实际产品明显不一致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予以更换。(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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